1、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若被告不在中国居住、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监禁等情况下,可以向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