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体所有制企业如果无法继续经营的,可以依法注销。注销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清算企业财产,并依照法律规定办理且公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集体企业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
(一)企业无法继续经营而申请解散,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二)依法被撤销;
(三)依法宣告破产;
(四)其他原因。
3、集体企业终止,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清算企业财产。企业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各种债务和费用:
(一)清算工作所需各项费用;
(二)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银行和信用合作社贷款以及其他债务。
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