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规定:
1、车辆买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已正常交付手续齐全的,原车主不需要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车辆状态不正常、手续不齐全的原车主需要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2、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3、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