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1、一般的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依赖银行贷款。
2、具体来讲,包括信托计划、保理融资、租赁合同转让(应收账款转让)和租赁资产私募证券化等几大模式,已经成为融资租赁业内更为常的资产融资途径。融资租赁又称设备租赁或现代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