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的全责方死亡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赔偿,保险公司免赔或者超出保险限额的,由死者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2、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