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4-18 07:49:07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主要是:
1、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
3、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
4、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
5、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与飞机动车发生事故时,机动车方无过错 ;
6、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
7、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8、单位用工;
9、个人家人用工 ;
10、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无过错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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