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1.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3.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4.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特别法人的意义是让一些基层群众性组织能够更好的履行职能,为人民群众更好的服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