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第七百三十六条,租赁业务为融资租赁的具体标准是:
1、租赁资产在租赁期届满时归承租人所有;
2、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资产此时公允价值(90%及以上)或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与租赁资产此时的的公允价值(90%及以上);
3、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75%及以上(已使用超过75%的不适用本条标准);
4、租赁资产特点特殊如无重大改动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5、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选择权而且购买价款远低于行使此权利时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在租赁开始日可以确定承租人会行使此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第七百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