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八条的规定,股东以下这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属于“不正当目的”:
(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