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也就是说并非只要不出庭就不得作为定案根据。不出庭证词不会无效,只不过效力会减弱。
3、特殊的情况,如为保证证人安全等因素而证人不出庭,经法院提前进行取证,对其所述可以证明真实的证言,在开庭时作为证言不会减弱其效力。
4、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根据法庭辩护和法庭质证阶段来进行一个准确度的认定,通常情况下,如果证人出庭作证的话,那么被采取的程度就会高一点,没有出庭作证的话,也是需要对于一个证据效力进行一个审查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