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的受偿顺序是怎样的(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第四百一十五条规定,担保物权即留置权、抵押权和质权的效力优先顺序为:1、留置权最优先受偿。2、已登记抵押权优先于质权。3、质押权优先未登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5-14 06:44:44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第四百一十五条规定,担保物权即留置权、抵押权和质权的效力优先顺序为:
1、留置权最优先受偿。
2、已登记抵押权优先于质权。
3、质押权优先未登记的抵押权。
4、未登记的抵押权。即抵押权和质押权的优先顺序取决于抵押权是否登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第四百一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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