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撤回和撤销的区别是什么(要约的撤回是指什么)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要约撤回和撤销的区别是:1、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并且生效以后,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3-24 02:34:33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要约撤回和撤销的区别是:
1、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并且生效以后,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由于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已经生效之后,因此对要约的撤销有着严格的限定。
2、从表现形式上看,要约撤回发生在要约到达(或刚刚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而要约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尚未发出承诺通知之前。两者的实质,区别在于:前者是在要约尚未生效(或刚刚生效)时发生的,而后者则是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
3、对于要约不得撤销的两类情形,应当准确记忆。特别是要求受要约人不仅得“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而且要求“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两个并列条件缺一不可。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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