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房屋所有权包括以下内容:
(1)占有:是产权人对其房屋事实上的控制权;占有权是房屋所有权的基本内容,没有占有,就谈不上所有权。然而占有并非就是所有,因为占有分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善意占有与非善意占有。
(2)使用:是产权人按照房产的性能,作用对房屋加以利用的权利;使用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无损于房屋的本质。
②按照房屋的自然性能、经济性能和规定的土地用途使用。
③遵守法律和公共道德,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收益:产权人收取房产所产生的利益的权利;如将房屋出租取得租金、用房屋作为合伙入股取得红利等。
(4)处分:是产权人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对房产进行处置的权利。
①如依法对自己所有的房地产出售、出租、抵押、典当、赠与、拆除等。
②处分权是房屋产权的核心,是房屋产权最根本的权利。
③处分权一般只能由房屋产权人行使(法律上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④此外,房屋所有权是一种绝对权,即权利人不需要他人积极行为的协助就可以直接实现自己的权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