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除外情形包括:
该债权是因身份或特定关系形成的债权,系基于法律规定而形成,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等产生的给付请求权;
该债权系债务人生存之基本保障,如自然人享有的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以上的债权具有专属性,特定的当事人才享有。
2.《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