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5-10 15:32: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八百八十八条,特殊侵权行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侵权责任的主体、主观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应适用民法上特别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一般有以下情况: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
2.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3.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
4.产品责任纠纷;
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
6.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7.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
8.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
9.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纠纷;
10.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
11.驻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
12.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
13.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14.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权纠纷;
15.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八百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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