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3-16 00:37:29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债权人撤销之诉的主体:1、撤销之诉的原告撤销权人是指因债务人的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而使债权受到损害的债权人,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示法院撤销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1)如果债权人为多数人,可以共同享有并行使撤销权。(2)如果债权为连带债权,则所有的债权人可以共同行使撤销权,也可以由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提起诉讼。(3)如果数个债权因同一债务人的行为而受到损害,则各个债权人均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但其请示的范围仅限于各自债权的保全范围。2、撤销之诉的被告(1)兼有给付之诉时,以受益人或受让人为被告。(2)即仅撤销债务人之行为者为单独行为,以债务人为被告。(3)双方行为,以债务人之相对人为被告。(4)兼有财产返还,则单独行为以债务人及受益人为被告,双方行为以债务人之相对人及最后恶意之受让人为被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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