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物风险承担主体怎么确定(标的物的风险指的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一、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约定交付之日起承担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二、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4-15 17:48:30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一、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约定交付之日起承担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二、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由买受人承担;三、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四、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五、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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