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去民政局离婚要带齐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经过三十天冷静期,双方共同去办理离婚证。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