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办理车辆过户程序及手续办理车辆过户、变更登记规定及程序如下:
(一)、领填《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报废审批表》一份,按表格栏目要求填写,
加盖与原注册登记相同的印章,私车需交验车主身份证。
(二)、到交警支队车管科登记受理岗交验经办人审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过户:
1、申请车主印章与原登记车主印章不相符的。
2、未经批准擅自改装、改型更变更载质量、乘员人数的。
3、违章、肇事未处理结案的或公安机关对车辆有质疑的。
4、达到报废年限的(对已达到报废使用年限,但车辆技术状况较好,使用性质为自用的
汽车,经特殊检验合格后,在达到报废使用年限后两年内,准予申办过户登记,但不准转籍)。
5、未参加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
6、新车入户不足三个月的(进口汽车初次登记后不满二年的,但法院判决的除外)。
7、人民法院通知冻结或抵押期未满的。
8、属控购车辆无《申报牌照证明章》的。
9、进口汽车属海关监管期内,未解除监管的。
(三)、符合过户条件的车辆送机动车检验岗检验、认定。
(四)、检验合格后,本县(市)过户或变更的直接到牌证管理岗等候通知交费。
法律依据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