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4-15 03:22:41
1、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如果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才可以撤资。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合伙人撤资的,合伙人不得抽回合伙企业的资金。如果对方公司擅自抽资的,首先要看原合伙协议中是否有明确的约定。没有明确约定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2、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3、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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