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是。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不论有无查封,其它持有生效执行文书的债权人均可参与对查封标的物的分配。也就是说,保全在先的债权是没有优先受偿权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条、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3.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4.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