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环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破坏的选举活动必须是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活动,本罪只能发生在各级国家权力机构中,在其他选举活动中破坏选举的行为不构成本罪。
2.破坏选举必须是,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进行的。“暴力”是指对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等进行殴打、捆绑等人身攻击或强制限制行为;“威胁”,是指以杀害、伤害、破坏名誉等手段要挟,迫使被要写人不能正常履行组织管理职责或者放弃权利、机会等。“欺骗”是指捏造事实,颠倒是非,以虚假事实扰乱选举正常进行。“贿赂”是指用金钱或者其他物质利益收买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等,以实现操纵、破坏选举或者进行其他舞弊活动的目的。“伪造选举文件”是指采用伪造选民证、选票、选民名单、候选人名单、代表资格报告等选举文件的方法破坏选举。“虚报选举票数”是指选举工作人员对于统计出来的选票数、赞成和反对票数等进行虚假报告的行为。
3.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是直接故意。本罪如果由于过失造成不良后果,如误计选举票数、漏发票数等影响了选举工作的,不构成本罪。但是本罪中的某些犯罪行为只能由选举工作人员构成,如虚报选举票数、对候选人的情况作虚假的介绍等。
4.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在实践中即可以是有选举权的人,也可以是无选举权的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