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3-21 03:04:56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一)对质权人的效力1、优先受偿权。质权人可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受偿。2、物上代位权。股权因其他原因灭失所得赔偿金应作为出质财产。3、质权保全权。质物有贬值毁损的可能时,质权人可以提前处置质物。(二)对出质人之效力出质人就出质股权仍享有出质股权的表决权、新股优先认购权、余额返还请求权等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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