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5-06 11:56:49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留置权和之前的区别如下:1、质权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设立。2、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3、质权标的有动产和财产权利;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4、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行使;留置权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以实现。5、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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