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未成立的,加盟意向金可以直接退。
2、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
3、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因此,如果特许人与加盟商未签订特许经营合同而交纳加盟费用,则该费用属于加盟意向金,根据合同未成立的原则,该费用应当退还。
4、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2)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
(3)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4)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
(5)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6)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
(7)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8)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9)违约责任;
(10)争议的解决方式;
(11)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