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能否不履行(借款合同未履行)

双方合法订立的借款合同不可以以拒绝履行、拖延履行等方式不予履行,否则,构成违约,出借人即债权人可以以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为由,要求借款人即债务人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5-12 08:10:43

双方合法订立的借款合同不可以以拒绝履行、拖延履行等方式不予履行,否则,构成违约,出借人即债权人可以以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为由,要求借款人即债务人承担返还借款、支付约定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行动建议:
1、若借款人一方不履行借款合同的,出借人应该在约定还款之日起三年内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债权,否则经过诉讼时效,有败诉风险。
2、若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借款合同的义务的,出借人可以到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没有约定管辖的,可在出借人或借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债权。
3、借款人应当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如果约定利息高于法律规定范围的,对于此部分,可以不予履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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