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3-27 02:33:18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1、夫妻双方不能异地办理离婚登记,夫妻双方需要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同时当事人应当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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