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规定:
男方在离婚中争取到抚养权应证明自己更有利于抚养孩子。可从以下方面准备证据:
1、医疗机构出具的,男方已作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诊断证明。
2、子女长时间随其生活,对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倾心关注的证明。
3、对方有其他子女的证明(如户籍上的子女情况)。
4、医疗机构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诊断证明。
5、对方有吸毒、赌博、酗酒等恶习,或有虐待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证明。
6、子女随祖父母单独生活多年,并且祖父母要求且能力帮助照顾外孙子女的证明。
7、8周岁以上的子女要求与父亲生活证明(一般法庭会单独询问)。
8、男方有相当强的工作能力及经济收人的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