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支付孩子抚养费的一方如果无力支付原定抚养费数额的,是可以与对方协商或者起诉要求变更孩子抚养费的。
如果存在下列情况的,法院会准予适当减少甚至免除孩子的抚养费:
1.支付方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失去经济来源,确有困难无力支付,且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确有抚养能力的;
2.支付方收入明显下降,暂时无力按原来协议或者判决履行支付义务;
3.支付方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确无抚养能力的;
4.支付方确有困难无力支付,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
5.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