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4-29 10:33:5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对于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应当是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约定。主要担保以下范围:(1)主债权。主债权是指留置权人基于合同而发生的要求债务人履行主要义务的权利,有时又被称为原债权或本债权。如承揽合同中定作方应当支付报酬,即是指债权人的主债权。(2)利息。利息是主债权的法定孳息,既包括主债权履行期内的利息,也包括迟延履行时的迟延利息。(3)违约金。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应向对方支付的款项,也是违约方应承担的民事责任。(4)损害赔偿金。损害赔偿金应当包括债务人违反合同时所致的损害赔偿金和因留置物的瑕疵所导致的损害赔偿金。(5)留置物的保管费用。此费用是指留置权人留置标的物期间,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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