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3-23 20:35:01
公告离婚其实仍是通过诉讼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公告离婚的程序是:1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并且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2、法院经过立案审查,发现当事人下落不明,人民法院通过公告方式发布送达相关法律文书;3、在公告期满时,被送达人仍未到庭应诉,法院缺席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七条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第二百一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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