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4-25 19:56:23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可以转让,但是依照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进行转让,经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进行转让:(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以办理转让。
法律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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