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3-16 10:03:45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条的规定,关于公司订立的超过经营范围的合同是否有效,应该根据不同情形区分:(一)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合同相对人和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只要合同本身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且合同已经履行或能够履行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二)如果合同的相对人是善意的,而越权的法人是故意或过失的,而且是由有过错的越权法人一方主动提出确认合同无效请求的,应认定为合同有效;(三)如果公司越权行为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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