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产分割首先要确定房子属于婚前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一方婚前签订买卖合同,婚后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均分;
3、如果一方婚前全款买房,登记在自己名下,属于出资人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
4、如果双方婚前共同出资,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除非未登记方可以提供明确证据证明自己的出资行为,否则属于登记方婚前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
5、如果双方婚前签订买卖协议,婚后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均分;
6、如果一方婚前个人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财产还贷,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属于登记方财产,但是婚后还贷部分和房产增值部分应当补偿未登记方;
7、如果婚前父母出资为夫妻购买的房产,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一方无权分割。
8、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