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1、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时间,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即为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
结合实践中的做法,一般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答辩及提出管辖权异议不易操作,当事人可以在答辩状中一并提出管辖权异议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其放弃了管辖异议,则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2、但是,当事人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而在超过该期限后提出管辖异议,并未应诉答辩的,人民法院仍然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进行审查并裁定驳回。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