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
企业被列入失信名单有期限。具体期限是几年视情况而定:
1.被执行人有下列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是两年,
(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4)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6)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对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年至三年,也就是一共三年至五年。
3.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