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我国《刑法》分则中的一个专门章节,指的是一类犯罪,并非具体的一个罪名,该类犯罪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危险驾驶罪等犯罪。这里我们针对该类犯罪中的一个具体罪名为例说明量刑保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罪无论是在防疫当下还是近两年新闻媒体的报道当中较常见的犯罪,此前曾被媒体报道的,大连宝马司机驾车随意冲撞人群,致多人伤亡,最终被判处死刑的案件就是一起典型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例。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具体的量刑标准: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定最高刑为死刑;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律师建议: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法定刑来看该罪是一个重罪,并且它属于行为犯,也就说只要有行为就要追究刑事责任,且不论实际是否造成危害结果。遇到此类案件,当事人家属需要客观冷静,尽早委托专业刑事律师对接处理,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在案证据综合分析判断,如果罪名定性有辩护空间,可以辩护为较轻的犯罪,对案件后续的处理会有较积极的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修正案(三))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