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1、不续签劳动合同,公司是否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视情况而定。
2、如果是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3、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4、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赔偿金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支付。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