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量巨大的(以50至10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至5000株为起点),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4.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5.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