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应当满足下列三个要件:
(1)行为是由数人实施的。
(2)行为的性质具有危险性。
(3)具有危险性的共同行为是致人损害的原因。
(4)损害结果不是共同危险行为人全体所致,但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
适用共同危险行为制度的法律后果是,数个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2、共同危险行为又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利危险的行为,并且已造成损害结果,但不能判明其中谁是加害人。
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