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以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限制其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存续的意思表示。
根据所附期限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或失效,期限可以分为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
2、所谓生效期限,是指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的期限。期限届至,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期限届至前,民事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并未生效。生效,因此这一期限属于生效期限。所谓终止期限,是指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消灭的期限。期限届至,民事法律行为失效;期限届至前,民事法律行为始终有效。
3、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