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
1、满足以下条件,男方可以要回彩礼: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也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
其中第(2)、(3)项以双方离婚为前提。
2、如果是婚前支付的彩礼,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割。如果是婚前支付的彩礼和嫁妆视为是对女方的赠与,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女方可以要回,如果是领取结婚证后支付的彩礼和嫁妆,没有特别约定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的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