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复代理,又称再代理、转代理或者次代理,是指代理人为了实施其代理权限内的行为,而以自己的名义为被代理人选任代理人的代理。
在委托代理中,法律一般是不允许代理人将代理权再委托他人行使的,但法律同时规定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允许由复代理人代理2、被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复代理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
(2)事先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3)确因情况紧急而来不及告诉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可先进行转委托,事后将转委托的情况及时告诉被代理人。
(4)转委托在正常情况下,应该办理转托手续。
3、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九条,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