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变更监护人不一定需要去法院,如果现监护人与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一致,可以自行签订监护权变更协议。
如果对监护权有争议,且自己无法协商解决的才需要去法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2、如果有下列情况的法院会撤销现监护人的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3、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