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出售房屋,没有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可否要求赔偿

【出租人侵害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救济】——情形一:已经过户登记且买受人不知房屋已经出租(善意第三人)此时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且买受人与出租人的买卖合同有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4-10 23:45:07

【出租人侵害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救济】
——情形一:已经过户登记且买受人不知房屋已经出租(善意第三人)
此时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且买受人与出租人的买卖合同有效
——情形二:虽然过户登记但买受人知道房屋已经出租或者尚未过户登记(非善意第三人)
此时承租人仍然享有优先购买权,可自知道出卖事实的合理期限内即15天内行使优先购买权,请求出租人以同等条件与自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优先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因出租人与买受人的合同有效,买受人可主张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728条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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