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该词条内容,我们给出法律意见如下:1.原则上: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2.例外情况: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
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
《公安机关关于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条第一款 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
第十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违法结果发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