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3-20 04:18:06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一)占用的权利。“占有”是对物的实际控制。用益物权作为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自当以权利人对物的实际占有为必要。利用他人之物为使用收益,必然要对物予以实际支配。没有占有就不可能实现对物的直接利用。(二)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是依物的自然属性、法定用途或者约定的方式,对物进行实际上的利用。“收益”是通过对物的利用而获取经济上的收入或者其他利益。用益物权的设立就是对物的使用和收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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