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5-15 22:06:56
1、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2、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的主体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具体实施该行为的侵权人。另一类是对公共道路具有养护、管理职责的主体。3、这一条分别对直接侵权人和公共道路管理人两种情况作了规定,直接侵权人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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