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合同是否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可撤销的合同并不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可撤销的合同是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或者是重大过失签订的合同。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3-27 16:02:15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可撤销的合同并不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可撤销的合同是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或者是重大过失签订的合同。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 【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九条 【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 【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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