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5-02 12:54:17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的规定:抚养费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以少给,但只局限在某些特定情形。一般出现下列情形的,抚养费可以少给:1、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2、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3、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的。4、父或母减少或中止给付抚养费后,一旦恢复甚至超过原有的抚养能力,子女仍有权要求恢复至原定的抚养费数额,甚至要求增加抚养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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